通知要求,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,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。尚未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,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终端用户,不得截留。详情如下:






通知要求,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,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。尚未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,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终端用户,不得截留。详情如下:






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: https://www.dtb2b.com/news/show-5150.html